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现状和自身实际工作需求,选择《清单》中列出的典型应用场景为切入点,由本单位监管业务部门和信息化技术部门共同牵头,协作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实践探索。鼓励各单位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技术企业等多种主体,采用灵活可行的合作模式,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寻求资金和技术支持,共同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工作。后期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以及监管融合应用的发展,各单位可以进一步研究探索新的应用场景,并反馈给国家局网信办,逐步扩充《清单》的内容。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在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实践工作时,还需注意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问题,应根据人工智能模型涉及到的监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和人工智能计算模型所需的算力需求,选择适当的应用部署方案,合理设置系统和数据访问权限,避免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药品监管领域安全、稳健地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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